安徽大德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大德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申强包装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财保32号
申请人:安徽大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卢延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姚吉明,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申强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常德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大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其它等额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大德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申强包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0元(银行账户:49×××85,开户行:兴业银行滁州琅琊路支行)或查封登记在安徽申强包装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全椒县侧(2021-A9)的土地[皖(2021)全椒县不动产权第0011721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大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孙梅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徐 鑫
书 记 员 周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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