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强勘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强勘建设有限公司、芜湖金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10民初1324号之二 原告:安徽强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金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鼎扬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安徽强勘建设有限公司诉芜湖金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鼎扬冠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并于2022年4月12日作出(2022)皖0210民初132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芜湖金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593631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现原告安徽强勘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并要求解除对芜湖金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芜湖金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准许原告安徽强勘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6元,由原告安徽强勘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杜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