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10民初1324号之二
原告:安徽强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金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鼎扬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安徽强勘建设有限公司诉芜湖金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鼎扬冠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并于2022年4月12日作出(2022)皖0210民初132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芜湖金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593631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现原告安徽强勘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并要求解除对芜湖金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芜湖金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准许原告安徽强勘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6元,由原告安徽强勘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杜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