驭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蒙城县东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驭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2民初3958号
原告:蒙城县东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T2WWP3U。
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王集乡王集村徐岔庄10-2号。
法定代表人:徐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民锋,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驭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淮北驭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N0JQGX4。
住所地:濉溪县烈山北路领尚春城九号公寓501号。
法定代表人:吴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周思峰,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城县东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驭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思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蒙城县东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蒙城县东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蕴瑜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龚 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