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4民初742号
原告:上海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东金庄乡东金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059407403B。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恒冠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宝龙城市广场第3#楼1单元4层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QTJ61J。
法定代表人:黄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磊,北京盈科(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兵,该公司股东、监事。
原告上海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与被告安徽恒冠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江
审 判 员 常启彪
人民陪审员 王守厂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