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冠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凤阳县西泉哲锐水泥制品厂、安徽恒冠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民初5795号
原告:凤阳县西泉哲锐水泥制品厂,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西泉镇新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QPXYW9K。
法定代表人:吴金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炜,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恒冠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华夏第一街区B3号楼4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QTJ61J。
原告凤阳县西泉哲锐水泥制品厂与被告安徽恒冠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凤阳县西泉哲锐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聂雪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干小雅
书 记 员 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