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冠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蚌埠晋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恒冠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民初5792号
原告:蚌埠晋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东风街道国富街1号楼2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2MA2TU8JP8Q。
法定代表人:席德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炜,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恒冠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华夏第一街区B3号楼4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QTJ61J。
法定代表人:黄海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妍,安徽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蚌埠晋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安徽恒冠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蚌埠晋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晋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晋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蚌埠晋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成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珍
书 记 员 施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