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冠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安徽恒冠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23民初3369号
原告:***,女,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现住固镇县。
被告:安徽恒冠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宝龙城市广场第3楼1单元4层02号。
法定代表人:黄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恒冠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士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任启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