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冠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安徽恒冠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0302民初1584号
原告:***,女,195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安徽恒冠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宝龙广场第3号楼1单元4层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QTJ61J。
法定代表人:黄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华,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恒冠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冠景观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恒冠景观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财产损失73893.60元;2、被告恒冠景观工程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7年8月,被告中标本市延安四区老旧小区整治项目工程。被告在实施延安四区老旧小区整治项目工程中,将原告房屋屋面整治得严重漏水。经原告数次与被告理论,被告方上门维修二次,从而给原告造成各项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73893.60元,其中四面弹布匹8大捆,7小捆计796米,单价每米24元,合计1910元,散布损失13000元,电焊条58斤,损失2000元,木地板损失3600元,墙面损失25000元,电视机损失6000元,面粉20斤,损失39.6元,大立柜损失3800元,衣服损失1200元,棉被三床损失150元,共计人民币73893.60元。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以便实现诉请。
被告辩称:被告是在2017年8月份承接了蚌埠市延安小区延安4区的小区的改造工程,在2017年的11月份,工程竣工,原告家并不属于被告案涉改造工程的施工范围内,2018年初,蚌埠市当时下了两场大雪造成了原告家里隔热板的坍塌,当时的延安街道考虑到原告的家庭经济条件,建议被告无条件的为原告修缮,在这种情况下,2018年3至4月份,被告为其修建了屋顶和墙面,都用新的彩钢瓦搭建好,包括原告的邻居也一并维修,被告没有向原告索取一分钱,所以原告在诉状中主张其损失是由于被告的行为造成的,我们认为没有任何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其主张的73893.6元,也没有损失的计算依据,我们要求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照片11张。证明原告房屋受损及财产损失73893.6元。
被告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这些照片看不出来是什么时间拍摄的,在什么地点拍摄的,更看不出来其73893.6元的损失是如何计算的。
本院的认证意见:对证据1予以认定;对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被告虽对照片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原告提供的该组照片系原件,且被告亦无提出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
被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蚌埠市龙子湖区延安路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1、原告的房屋不属于被告施工范围内;2、2018年4月份被告给原告修缮房屋,是应居委会的要求,被告无偿的为原告修缮房屋;3、原告房屋的漏水与我公司无关。
2、被告房屋维修之前和维修之后的照片9张。证明被告给原告修缮的屋顶还是比较完善的,所以原告的损失与被告无关。
3、姚幼华的证言。证明原告是我社区居民,家庭生活比较困难,在我社区享受低保,今年在大雪过后原告去居委会找我,向我反应她家房屋屋顶被压塌了,因为我们小区在提升改造,考虑到她家家庭生活困难我就找到被告,让被告免费为其修缮,被告一开始是不愿意维修的,因为我们再三请求,才说服被告为原告改善房屋,后来被告就将原告的屋顶全部清理后安装的彩钢瓦。
4、顾兆龙的证言。证明我是被告公司工人,我也是给原告修彩钢瓦的工人,我在维修之前有拍过照片,当时拍照的时间是2018年4月13日,后来我们就帮原告给修好了,我们就在石棉瓦上加铺了一层彩钢瓦。
原告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情况说明陈述的不是事实;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原本我们家房子是不漏水的,就是因为被告修建过以后它就漏水了;对证据3、4的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的认证意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定,原告虽对情况说明的真实性有异议,但该情况说明是居委会出具并加盖了公章,且该居委会主任姚幼华也出庭就相关情况予以说,原告也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故对原告的该异议,本院不予接受,原告虽对9张照片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异议的理由是其房屋原来不漏水,经被告修缮后就漏水了,该异议与照片是否真实无关,故对原告的该异议,本院不予接受。
通过以上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8年3至4月份,原告位于本市龙子湖区延安路224号10栋3单元701号房屋因漏水导致其财产损失。
另查明,被告于2017年8月承担本市延安四区老旧小区提升改造工程,原告房屋不在被告施工改造的范围内。2018年4月15日,被告应蚌埠市龙子湖区延安路社区居委会的请求,无偿为原告的屋顶安装了彩钢瓦。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虽提出了其房屋受损的证据,但其举证无法证明其房屋受损与被告的施工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不能证明其房屋受损是因被告的施工行为所致,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9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珺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