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冠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想与安徽恒冠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302民初1100号
原告:**想,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代理人:黄剑臣,蚌埠市龙子湖区曹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恒冠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宝龙广场3号楼1单元4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QTJ61J。
法定代表人:黄海涛
原告**想与被告安徽恒冠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想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想撤回起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想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想负担。
审判员 魏 莲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吴帅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