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324执1009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洛阳唐豪商贸有限公司与洛阳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栾川第一分公司、洛阳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24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934682.91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本案执行费11747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
2、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11月23日、12月8日、2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等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洛阳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豫C×××××黄海牌汽车一辆、豫C×××××桑塔纳汽车一辆、豫C×××××黑豹牌汽车一辆、豫C×××××金杯牌汽车一辆、豫C×××××长安牌汽车一辆、豫C×××××斯达-斯太尔牌汽车一辆、豫C×××××别克牌汽车一辆。已于2020年11月5日查封以上车辆,豫C×××××黄海牌汽车、豫C×××××斯达-斯太尔牌汽车达到报废标准,其余车况均为轮候查封。未实际控制。冻结被执行人洛阳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170.2元、191.59元。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到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栾川管理部、栾川县不动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到被执行人洛阳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栾川第一分公司、洛阳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找到该公司。
5、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洛阳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栾川县德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向栾川县德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栾川县德升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提出异议,因工程上账户还没清标,暂不清楚与被执行人的债务纠纷。
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对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通过谈话的方式将本院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红超
书记员 李成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