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323执2534号
本院在执行洛阳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市启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洛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一、洛阳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市启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终止2010年10月1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洛阳市启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可洛阳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7月10日所做的建设工程决算书,双方同意建设工程决算书中的工程款项为19749458.71元,洛阳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被告洛阳市启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为1900万元,剩余部分工程款被告洛阳市启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再给付;三、被告洛阳市启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四次向洛阳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其中2014年11月25日前支付工程款500万元;2014年12月25日前支付工程款500万元;2015年1月25日前支付工程款500万元;剩余工程款400万元于2015年2月25日前支付完毕。因被执行人洛阳市启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0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洛阳市启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洛阳市启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0年10月12日、2020年12月29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洛阳市启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三、2020年11月6日到新安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洛阳市启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洛阳市启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信息。
四、2020年11月18日到新安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洛阳市启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登记信息,查到被执行人洛阳市启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现公司已不存在。
六、2020年12月28日我局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洛阳市启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进行实地调查,该公司已不存在无财产可供执行。
七、2021年1月6日对被执行人洛阳市启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洛阳市启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市启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袁晓光
书记员 蒋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