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辈、洛阳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25执861号
申请执行人:**辈,男性,1953年03月25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红旗区。
被执行人:洛阳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
法定代表人:卢彦勋。
被执行人:河南省富达嵩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嵩县。
法定代表人:汤震。
本院在执行**辈与洛阳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富达嵩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富达嵩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50772.8元(以实际执行金额为准);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世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任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