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豫0311行审3号
申请人: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洛阳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洛龙区翠云东路南184号院2幢1-2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洛人社监罚字〔2017〕01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洛阳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罚款16000元及加处罚款16000元。
经审查,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洛人社监罚字〔2017〕01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洛阳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接到决定书后既未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也未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洛人社监罚字〔2017〕01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张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