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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鳌英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海莲宇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执1075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鳌英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翁金标。
被执行人:安徽海莲宇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朱林芳。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月2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沪0112民初23764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上海鳌英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海莲宇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安徽海莲宇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自然资源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全国性银行及地方性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安徽海莲宇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只有零星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除此以外,尚未查得其他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由于被执行人安徽海莲宇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消费令。
2021年1月29日,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辰
审 判 员 沈萍
审 判 员 杨琼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万涛
书 记 员 万涛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