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正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海莲宇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香江***能源汽车(安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执79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莆田市。
被执行人:安徽海莲宇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注册地安徽省。
被执行人:香江***能源汽车(安徽)有限公司,注册地安徽省。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上海霭鋆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徽海莲宇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香江***能源汽车(安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沪0112民初265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民事判决确定:一、安徽海莲宇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霭鋆贸易有限公司货款960,560.99元;二、安徽海莲宇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偿付上海霭鋆贸易有限公司以199.08吨计,自2018年2月16日始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吨每天3.50元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三、安徽海莲宇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霭鋆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预期利益损失687,815.52元;四、香江***能源汽车(安徽)有限公司对安徽海莲宇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偿债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对安徽海莲宇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偿债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990.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5,990.56元,由上海霭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19.38元,安徽海莲宇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香江***能源汽车(安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871.18元。2019年7月26日,上海霭鋆贸易有限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上海霭鋆贸易有限公司将(2018)沪0112民初26518号民事判决确认其的债权转让与***。
由于安徽海莲宇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香江***能源汽车(安徽)有限公司、**未按照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院受理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自然资源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全国性银行及地方性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名下帐户若干,虽有余额,但远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上述帐户本院于2019年9月2日予以冻结。另查得,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安徽省蒙城县许疃镇尉迟大道8#楼102铺、104铺、107铺、301铺、304铺、401铺、403铺、406铺、502铺、505铺、506铺房地产十一处,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予以查封。除此以外,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拒不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2019年11月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名下虽有房产多处,但目前暂不能处置,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 萍
审判员 杨 琼
审判员 沈 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赵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