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802执102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荷花三西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巨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泰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巨成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春生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贺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