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管晓军、浙江泰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民终2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沐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鑫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泰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三西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伟成,男,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浙江泰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8)浙0803民初2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199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任庆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潘婷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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