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民终175号
上诉人西安东港裕隆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5民初5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西安东港裕隆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西安东港裕隆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安东港裕隆土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西安东港裕隆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侯静审判员高玮审判员侯新省
书记员邱鹏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