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102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市未央区深远恒基机械租赁部,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12MAB0RBX63T。
经营者:方永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陕西众致(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东港裕隆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9MA6U1MG53C。
法定代表人:李蓉。
西安市未央区深远恒基机械租赁部与西安东港裕隆土方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96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东港裕隆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361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2022年9月6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市未央区深远恒基机械租赁部与西安东港裕隆土方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主持下已达成调解,本院已作出(2022)陕0111民初5750号民事调解书,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东港裕隆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6125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菊娜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