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11民初6188号
原告:西安xxxxxxxxx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x。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x,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男,汉族,1985年10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xxx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xxxxxxx公司诉被告杨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已经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2022)陕0111民初7165号杨x诉西安xxxx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属于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份仲裁裁决书不服提起的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本案与(2022)陕0111民初7165号杨x诉西安xxxxxx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应当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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