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东港裕隆土方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11民初3100号
原告:***,男,19XX年2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原告:***,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原告:***,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XX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XX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XX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李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原告***、***、***诉被告西安XX有限公司、陕西XX有限公司、西安XX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后,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68元,原告已预交5684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诉请标的减少,应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退付原告5659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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