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东港裕隆土方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与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3民初7470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2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原告:***,女,汉族,1978年2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原告:***,女,汉族,1980年3月11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科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宝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东港裕隆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 负责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西安宝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东港裕隆土方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诉称,2020年5月18日,原告的母亲***清扫拉土车遗留在道路上的渣土时被一辆面包车撞死,死时死者未穿夜光衣,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赔偿均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649764元,丧葬费43562.5元;2、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误工、食宿7197元;3、被告赔偿原告殡棺使用费5480元;4、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西安东港裕隆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雇主,其住所地在西安国际港务区XX街道XX号,经询,原告表示同意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打印:***校对:**2021年月日送达 20210113747019820210516101211982021079981980031151161012119800311800219780224102610121197802248001916101366879161013961539161080073040948120210225164976443562527197354804500005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