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与某某役、西安东港裕隆土方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1民终145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木头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大***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役,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原审被告:西安东港裕隆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西安国际港务区新筑街办新农村付**/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副总经理,住。
原审被告:**,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西安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役,原审被告西安东港裕隆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港公司)、原审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1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财险西安分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驳回**役要求赔偿误工费、护理费的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中判令其公司赔偿**役误工费18000元、护理费9700元的判项(上诉所涉标的额为27700元);2、二审诉讼费由**役承担。
事实及理由:一、**役关于其误工期、误工费标准的证据无法达到证明效力,一审判决关于**役误工费的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撤销或改判驳回诉请。二、一审判决认定的**役护理费损失缺乏医嘱或鉴定意见依据,且**役提交的住院期间护理费发票系物业公司开具,真实性明显不能成立,**役主张的护理费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驳回该项诉请。
**役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并购买不计免赔,保险公司应当积极理赔。二、其具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事驾驶员职业,月工资6000元。三、本案实际误工和护理期限超过了90天。四、本案责任主体是裕隆公司,***公司在上诉人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所以应当由保险公司***公司赔偿相关费用。
东港公司、**述称同意一审判决。
**役起诉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判令东港公司赔偿其医疗费16161.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9天×50元/天)、营养费450元(9天×50元/天)、误工费40600元(自2019年4月2日至2019年10月23日,每天200元计算)、护理费24380元(2019年4月12日至2019年7月23日,每天230元计算)、交通费1500元、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主张;人保财险西安分公司在保险范围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东港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4月2日18时许,东港公司司机**驾驶陕A×××**号重型货车,从东港公司停车场由南向北拐弯再向西行驶时,适逢其与车辆同方向行走,被该车碾压石块弹飞后击伤左侧膝关节,后被司机送往唐都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东港公司支付部分医疗费和护理费共计27000元。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据此,请求判如所请。
东港公司辩称,其员工**驾驶车辆与**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役受伤属实,但其肇事车辆在人保财险西安分公司投有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给**役造成的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先行赔偿,不足部分愿意极极赔偿。
**辩称,其驾驶的车辆与**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役受伤属实,其系职务行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人保财险西安分公司辩称,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交警队没有对**役损害过程出具任何证明,其公司接到的报险也不是第一现场报案,对于是否造成**役受伤的事实部分,因没有证据无法进行认定;**役主张车辆碾压石头造成受伤,可见并非车辆直接导致**役损害,保险公司承保的是车辆的直损行为,即使**役所述属实,也不是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4月2日18时许,东港公司司机**驾驶东港公司所有的陕A×××**号重型货车,自东港公司停车场道路由南向北拐弯再向西行驶时,适逢**役在此行走,被该车碾压石块弹飞后击伤左侧膝关节,导致**役受伤。当日,**役被送往西安国际港务区新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治疗(花费门诊费351.5),后转入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共计住院9天,花费住院费15810.33元。出院医嘱:术后左下肢具固定至少4周,在复查后可在医生指导下逐渐锻炼膝关节活动、加强营养和护理。出院后,**役花费检查费136元。东港公司给付**役现金27000元。
本案在审理期间,**役申请司法鉴定,2020年7月30日,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根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作出陕蓝司法鉴定中心(2020)临鉴字第1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役左髌骨骨折,目前左膝关节功能丧失20%,不足25%,不构成伤残等级。2、被鉴定人**役还需择期接受左髌骨骨折内固定取除术,后续治疗费根据陕西省三级医院收费评估,约需捌仟元(¥8000.00)(以上费用仅供参考,因各级医院收费标准不同,实际支出存在差异)。案涉陕A×××**号肇事车辆在人保财险西安分公司投有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100万元,并购买不计免赔险。**役具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事驾驶员职业,月工资6000元。
上述事实,有门诊病历、唐都医院住院病案、诊断证明、医疗费收费票据、保险单、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附卷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东港公司司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驾驶东港公司所有的陕A×××**号重型货车自东港公司停车场道路由南向北拐弯再向西行驶时,该车碾压石块弹飞后击伤**役左侧膝关节,造成**役身体受伤,**应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但因**与东港公司系雇佣关系,东港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涉案肇事车辆已在人保财险西安分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且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人保财险西安分公司应先行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役之损失。**役要求人保财险西安分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之诉讼请求,因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作为雇员,在履行雇员活动中,造成第三人**役受伤,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故**役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人保财险西安分公司辩称**役受伤非交通事故造成的,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东港公司向**役垫付的27000元费用,人保财险西安分公司在向**役赔付时直接将该款给付东港公司。**役就交通费虽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但其在治疗期间,确有交通费支出,本院酌定交通费以500元为宜。**役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虽未对误工期限和护理期限申请司法鉴定,但根据**役伤情况,本院对上述两项期限酌定均按90天计算为宜。**役出院后护理费因无相关给付凭证,本院不予认可,护理费按每天100元计算为宜。后续治疗费**役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在本次诉讼中不主张,**役实际发生后续治疗后后可另行主张。本院依法核对**役损失为:医疗费16161.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9天×50元/天)、营养费450元(9天×50元/天)、误工费18000元(3个月×6000元/月)、护理费9700元(住院期间9天1600元+出院期间100元/天×81天)、交通费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应赔付原告**役医疗费16161.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营养费450元、误工费18000元、护理费9700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共计45261.83元,减去被告西安东港裕隆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27000元后,实际支付18261.83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支付被告西安东港裕隆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27000元;三、驳回原告**役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役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担诉讼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84元,原告已预交。该受理费由原告承担500元,另984元由被告西安东港裕隆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东港公司司机**驾驶东港公司所有的陕A×××**号重型货车,自东港公司停车场道路由南向北拐弯再向西行驶时,适逢**役在此行走,被该车碾压石块弹飞后击伤左侧膝关节,导致**役受伤。因涉案肇事车辆已在人保财险西安分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且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人保财险西安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役之损失。人保财险西安分公司上诉称一审认定**役误工期、误工费证据不足一节,**役虽未提供误工证明,但其受伤必然产生误工损失,其持有大型货运车辆驾驶证及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事货物运输工作,原审依据行业工资标准及**役伤情认定**役误工期及误工费正确。至于**役护理费的认定,**役虽住院8天,但出院后一直在门诊复查治疗,2019年7月23日门诊复查时医生建议逐渐下地行走,故原审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役90天护理期限及相应的护理费并无不当。人保财险西安分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492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