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902执1817号
申请执行人:安康XX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91MA7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树高。
被执行人:陕西XX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端履门云龙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0XXXXXXX。
法定代表人:胡XX,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康XX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XX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902民初3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陕西XX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康XX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83275元。案件受理费1880元,由被告文昌水利承担。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陕西XX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康XX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康XX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表示待条件成熟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902执18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小成
审判员 涂必明
审判员 张 欣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白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