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902执恢247号
***广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文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文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902民初3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陕西文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83275元。案件受理费1880元,由被告文昌水利承担。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陕西文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陕西文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广电气工程有限公司81800元。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902执恢24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4月12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