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1503执恢13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信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信阳市平桥区洋河镇陆庙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舞置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5005583267637,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联运路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70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信阳市。
被执行人:***,男性,1968年1月14日生,汉族,住信阳市羊山新区。
本院在执行河南信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舞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22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传唤其到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到庭。
三、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银行只有零星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已被依法冻结,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通过电话调查、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同本院调查结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也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