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233执110号
申请执行人:新丰县鸿兴电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新丰县。
本院在执行新丰县鸿兴电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到新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新丰县丰城街道有房产,现已被本案查封。此外,本院到新丰县交警大队、新丰县国土资源局、新丰县工商局等部门及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等二十多家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潘文才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