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新乡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晋城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7民初438号
申请人:新乡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高新区牧野路与华兰大道交叉口南100米路西电子信息科技园402室。
法定代表人:刘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玲,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晋城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凤台西街凤韩巷88号。
法定代表人:常李晋
申请人新乡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晋城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新乡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晋城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元或保全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乡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晋城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妍丽
审判员  翟 晓
审判员  马兵务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温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