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晋05**执1063号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凤台西街***88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晋城市麒麟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泽州县大阳镇二分街。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申请人晋城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城市麒麟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晋城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依据我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晋0525民特51号民事裁定书,要求被执行人晋城市麒麟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507241.03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晋城市麒麟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网络资金存款507241.03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