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601执4838号
申请执行人:文山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7972006314,住所地:文山市文体路景怡花园小区路口永通建设大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彭亚娟。
被执行人:***,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南县。
被执行人:李德富,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麻栗坡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文山市。
被执行人:李帮志,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文山市。
申请执行人文山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德富、***、李帮志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云2601民初78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文山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21)云2601民初78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李德富、***、李帮志至今未履行。
2.通过查询,被执行人***、李德富、***、李帮志名下的银行账户仅有少量余额,不足予执行,本院对其名下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有云HX××**(猎豹牌)汽车,本院已对其进行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
3.本院已将***、李德富、***、李帮志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对其实行信用惩戒。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文山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对以上执行措施无异议。
综上所述,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李德富、***、李帮志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文山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文山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蒋发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