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423财保17号
申请人:维西久利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保和镇杆香村委会诚信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23MA6PY5PH8J。
法定代表人:和赵文,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庚龙,云南汪世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文山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新平街道文体路景怡花园小区路口永通建设大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7972006314。
法定代表人:彭亚娟。
因被申请人文山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通公司)在维西县××段施工,需要购买大量混凝土,在2021年8月份向申请人维西久利和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利和建材公司)购买混凝土。申请人久利和建材公司自2021年12月9日至2022年6月19日向被申请人永通公司提供混凝土,合计1798894.5元。被申请人永通公司于2021年12月11日向久利和建材公司支付1000000元,2022年5月20日支付500000元,剩余298894.5元经申请人久利和建材公司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永通公司拒不支付。申请人久利和建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做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永通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支行,银行卡号为2035********内存款人民币298894.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久利和建材公司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将会受到损害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文山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支行,银行卡号为2035********内存款人民币298894.5元。
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
案件申请费2014元,由申请人维西久利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杨淑琴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 莹
书 记 员 余自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