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03民初216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营业场所:韶关市武江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帼慧,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华南信息安全测评中心,住所地:广州市环市东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与被告广州华南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4元,减半收取计412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琴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