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涂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华涂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04民初3051号之一 原告:江苏***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724934666,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区**经济开发区泰州路5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华涂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553734047R,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道化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贾现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贾现财,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华涂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贾现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40元,减半收取计3120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524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