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执保229号
申请人:山东华涂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道化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贾现财,总经理。
被申请人:金隅节能科技(济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269号得安科技4-404。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华涂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隅节能科技(济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华涂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金隅节能科技(济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山东华涂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华涂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隅节能科技(济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如果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 镇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