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23民初3731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迎宾路23号大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72436235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与被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以与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被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已将和解金额支付给原告***为由,于2025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2.14元,减半收取计891.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