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0605执957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金航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谭某。
被执行人: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黎某。
被执行人:佛山市凯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商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钟某。
申请执行人广东金航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凯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粤0605民初1825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金航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706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佛山市凯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上列应支付的工程款承担责任;被执行人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应向本院缴纳本案受理费1668.93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
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案经执行,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佛山市凯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地下室467号汽车位【不动产权证书号为粤(2017)佛南不动产权第XX号的不动产权(查封期限至2027年11月7日止),因该被执行人涉及案件数量较多,其名下若干商铺及车位由本院另案统一处置,届时一并分配。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交。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