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周某某、陈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605民初5645号之一 原告:***,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渌田镇福田村毛屋组毛屋009号,公民身份号码4302231983********。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迎宾路23号大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724362357A。 法定代表人:***。 被告:朗肽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桃园东路93号产业一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49173878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被告员工。 被告:能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2号怡翠馨园嘉会馆三层9402号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07710719F。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7年8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紫竹六道6号110,公民身份号码4403011957********。 被告:***,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平社区福华路7号怡翠晋盛花园3栋704房,公民身份号码4407241964********。 原告***诉被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朗肽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能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5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在本院通知期限内也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告未缴纳诉讼费,不再另行收退。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