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023民初3539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海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海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被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2月12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自愿要求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81.42元,减半收取4640.71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交的受理费4640.71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