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411民初899号
原告:长治市郊区和信建筑架料租赁站。住所:郊区果园村路边。
经营者:何新华,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湖北省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大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郊区果园村和信建筑架料租赁站,系租赁站合伙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长治市华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治市太行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进斌,男,长治市华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告:**,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治市××区与被告长治市华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治市郊区和信建筑架料租赁站于2018年11月22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治市郊区和信建筑架料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9369元,减半收取4684.5元,由原告长治市郊区和信建筑架料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魏志忠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