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华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西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治市华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411民初1711号
原告:**,女,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治高新区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治市郊区堠北庄镇米家庄村民委员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大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治市华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治市太行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和青斌职务:经理
被告:**,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西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治市华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山西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治市华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西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治市华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魏志忠
审判员  史红俊
人民陪审员  暴**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