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411民初250号
原告:***,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壶关县。
被告:长治市华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潞州区太行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和青斌。
第三人:**,男,现年36岁,系长治市华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港新城项目经理,现住长治市。
原告***与被告长治市华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自愿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