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华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长治市华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411民初250号
原告:***,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壶关县。
被告:长治市华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潞州区太行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和青斌。
第三人:**,男,现年36岁,系长治市华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港新城项目经理,现住长治市。
原告***与被告长治市华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自愿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