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华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诉长治市华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402民初1303号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裁。
地址:上海市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职工。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职工。
被告:长治市华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和青斌,职务总经理。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五针街(三乔商务宾馆西侧)。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治市华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6元,减半收取1953元,由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