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428执44号
晋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长治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的(2017)晋0428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执行人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治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另案起诉山西华太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归还竣工资料,本案需等待该案结案后方可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晋0428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俊红
执行员 王瑞安
执行员 刘卫清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牛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