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华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长治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404执67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执行人:长治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太行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和青斌,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治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治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5)复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中长治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40840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永强
人民陪审员  李国芳
人民陪审员  廖 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郑红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