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404执67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执行人:长治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太行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和青斌,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治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治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5)复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中长治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40840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永强
人民陪审员 李国芳
人民陪审员 廖 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郑红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