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822民初3156号
原告:斯构莫尼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678316891,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789号4层A05室。
法定代表人:Francois-XavierMarieMENU,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时涛、林久阳,上海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隆县宝岛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0633918704,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六道河镇六道河村。
法定代表人:陶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斯构莫尼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兴隆县宝岛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兴隆县宝岛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静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