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佳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河北天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市佳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民辖终4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天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胜利北大街华北灯具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市佳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槐安西路****商务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钧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灵寿县。 上诉人河北天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市佳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21)冀0984民初37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北天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河间市人民法院(2021)冀0984民初3752号民事裁定并将案件移送至***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系一般的合同纠纷,非建设工程合同,且本案系劳务法律关系,而非建设工程法律关系。虽案涉《劳务合同》约定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但实际上案涉劳务合同上诉人天锋公司并未履行,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管辖法院应为被告住所地即***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案涉《劳务合同》第十四条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申请甲乙双方上级有关部门调解,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劳务产值汇总表》、《损失明细表》、《领款单》可以证明案涉合同已经实际履行,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工程所在地在河北省河间市,故一审法院作为协议管辖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河北天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