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市佳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河北天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4执保386号
申请人:***市佳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槐安西路260号乐橙商务广场A座1303-1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23390014W。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北天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胜利北大街华北灯具城B区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MA09LNBM27。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2年5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市灵寿县。
申请人***市佳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天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市佳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天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29701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佳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天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29701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