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582执6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佳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0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沙河市。
石家庄市佳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的(2016)冀0582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4100元,已执行20997元,经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公积金、收益性保险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沙河市支行有存款,予以划拨,已领取;被执行人有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未能实际扣押;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该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冀0582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