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佳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原告莱州君得隆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异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83民初5258号
原告:莱州君得隆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异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鑫山石源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石家庄市佳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莱州君得隆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异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鑫山石源石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佳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莱州君得隆石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莱州君得隆石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州君得隆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71元,减半收取计803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36元,由原告莱州君得隆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