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法民初字第07323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4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重庆中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199号正联大厦8楼,组织机构代码70937435-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中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4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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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